本報訊 見習記者範天嬌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安徽省農委農業產業化指導處原處長金樹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金樹芳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金樹芳在安徽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評審、覆審,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推薦申報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7.2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3.2萬元、美元3900元、臺幣5萬元及價值13.4萬元的購物卡等財物。此外,截至2013年,被告人金樹芳個人及其家庭現有財產共計1136萬餘元,累計消費性支出共計73萬餘元,除去其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實的合法工資、福利收入122萬餘元、房屋租金收入13.2萬元、受賄犯罪所得257萬餘元及以涉案錢款投資所獲得的利息152萬餘元,被告人金樹芳對其財產、支出與收入的差額部分仍有663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
  宣判後,被告人金樹芳未提起上訴。
  (原標題:安徽農委一處長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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